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4122319851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本策村委会***号,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宁县看守所。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满足吸毒愿望,于2019年12月9日伙同一名绰号叫“啊华”的吸毒人员到来到横山镇一工业园盗窃了三个马达(电动机),盗窃得手后将电动机卖给了工业园不远处的一个废品收费站;第二次于2019年3月28日早上,陈某某驾驶着其老婆孔某金名下的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码为粤HW25**)和一名绰号叫“飞机师“的吸毒人员开车来到广宁县南街医院门口盗窃了一块电动车电池,盗窃得手后将该电池卖给了过路的收废品的人员;第三次是盗窃是在2019年7月8日下午,陈某某独自一人驾驶着上述长安牌面包车来到了退役军人事务局门前将停在门口的一辆电动车的电池偷走,并将该电池卖给了过路的收废品的人。其将盗窃物品变卖得来的账款基本用于购毒品吸食。经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1)三相异步电动机鉴定价格为1479元,(2)雅迪电动车电池鉴定价格为614元,(3)台铃电动车电池鉴定价格为365元;合计总价格为人民币2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家智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2个光盘)。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