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79********,汉族,职高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凌晨1时17分,被告人陈某使用木棍故意毁坏被害人停放于芒市*****号门口的车辆(云*******的本田思域牌小轿车)。经认定,损坏部位修复价格为66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损坏他人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佳
检察官助理:杨政波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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