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23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东乡镇**村***村**号。2019年3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19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6日、9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害人郑某文因赌场利润分配问题与陈新林等人产生矛盾。同年7月3日晚上6时许,陈新林纠集被告人陈某某、陈庆强(已判刑)、陈松(已判刑)等人密谋伤害郑某文,并通过黄小燕(另案处理)约郑某文到**市**镇岚田北堡榕树头附近一斜坡。当晚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及陈庆强在陈松安排下,负责在该斜坡处守候郑某文并向陈新林等人汇报郑某文动向。待郑某文、梁某爵等人到场后,陈新林、陈松、陈庆强等人持砍刀、禾叉等工具对郑某文、梁某爵进行追砍,致郑某文、梁某爵受伤,陈新林在打斗中死亡。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郑某文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梁某爵损伤程度属轻伤,陈新林系因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主动脉破裂引起大量失血而死亡。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西武宣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