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1时左右,在新野县*村一组,被告人陈*因被害人陈*将其院子内种的花椒树拔掉,两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陈*用竹棍将陈*打伤。经鉴定,陈*左上肢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躯干部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凤冕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