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住**镇**村**路**街**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因要求其母亲某某某为其贷款遭拒绝,贷款不成又要求其母变更户主或者分户,又因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当日19时许,双方又因此事发生纠纷争吵。在争吵过后,陈某回到自家位于泸西县**镇**村**街**号房**楼上,拿出作为引燃物的遮荫网到一楼客厅处,将沙发等家具拉拢至客厅中间,点燃遮荫网引燃沙发,后将自家客厅内的沙发、茶几、电视家具烧毁,造成经济损失3984元。起火后被告人陈某放任火势发展,并对欲要救火的某某某和来参与救火的陈某丙等人进行阻拦,放任火势发展,危害公共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证明、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谅解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汪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黎某某、陈某己的陈述材料;
5、被告人陈某的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告知书;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放火焚烧自家的私人财物,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对其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跃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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