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害人王某宁,男,1985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出租车司机。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成与被害人王某宁在案发时均系位于南康区**街办**村**公司员工。2017年3月6日18时许,陈某成与王某宁在公司食堂吃饭时因工作分工问题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王某宁用拳头捶了陈某成身上几拳,陈某成一气之下进入食堂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宁见状跟上前,把头伸向陈某成并用言语激怒,接着陈某成手持菜刀砍了王某宁头部一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宁伤势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成与公司同事一起将王某宁送往医院救治。
2019年10月10日,陈某成在河南省开封市务工期间通过亲属向河南省汝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移交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人口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证人刘某某、郭某某、庞某某、廖某某、邓某某、朱某某、王某丽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宁的陈述;5.被告人的陈某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被害人伤势鉴定;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艳娟
附:1.被告人陈某成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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