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刑诉〔2020〕Z217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此前长期在手机上通过“发条娱乐”APP以“捕鱼”、“斗地主”、“牛牛”、“炸金花”等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该APP按照赌客赢钱数额的百分之九进行抽头。被告人陈某在使用该APP过程中通过客服了解到担任代理介绍他人通过自己的链接下载“发条娱乐”APP并参与赌博,可以分得该账号被抽头数额的45%;发展下级代理后,可以分得下级代理所介绍赌客被抽头数额的10%或15%。
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陆续介绍王某乙、黄某某、王某、崔某某等人至该APP参与网络赌博、担任下级代理。截止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及其下级代理共介绍40人至“发条娱乐”APP参与网络赌博,该APP对上述40人抽头136873.6元并分成57582.53元给陈某。
案发后因“发条娱乐”APP账号无法注销,且被告人陈某及其下级代理此前介绍的人员仍在该APP内进行网络赌博,故截止提起公诉之日,被告人陈某及其下级代理所介绍的人员在“发条娱乐”APP参与赌博后被抽头的数额超过203060.14元被告人,陈某账号所获提成超过87366.22元,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前已提取账号内的收益57576元,案发后又分三次提取账号内的收益29719元。被告人陈某目前已退出违法所得一万元。
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现金交款单、手机屏幕截屏等;
2. 证人王某乙、崔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5.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非法获利,参与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与他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均有具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宝英
检察官助理:张敬轩
2020年12月7日
(代公章)
附:
1. 被告人陈某(133******)现在住处候审;
2. 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3.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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