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苑**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苑**幢**单元**室,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路**号, 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室,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苑**幢**单元**室, 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街**号,现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路**公寓**幢**单元**室, 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檀某某,曾用名,檀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片**组**号,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片**组**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镇**村**庄**号,现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镇**村**庄**号, 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现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11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乡**村**区**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苑**区**幢**单元**室, 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镇**村**组,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街道**花园**苑**幢**, 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台**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新村**区**区**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镇**庄**组**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苑**栋**室, 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乡**楼**村**村,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寓**栋**单元**室,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南路**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路**庄**苑**号,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栋**室,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新村**区**号,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街道**坞**号**室,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村**幢**室,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街道**小区**栋**室,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7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花园**区**幢**单元**室,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某,曾用名,向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95********,土家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花园**苑**栋**单元**,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8********,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自然村**室,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府**幢**单元**室,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镇**村**坞**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北苑**幢**单元**室,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组,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花苑**幢**单元**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童某某,曾用名,童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镇**村**川**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花园**苑**栋**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镇**村**棚**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花园**苑**, 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路**苑**幢**单元**室, 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组**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镇**家园**区**苑**栋**单元**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骆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镇**村**市**家**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街**号**幢**单元**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花园**苑**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花园**苑**幢**单元**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乡**村**岭**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花园**苑**幢**单元**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镇**村**湾,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苑**栋**单元**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镇**村**坞**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街道**新村**区**号,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丁,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北苑**栋**单元**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社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北苑**区**栋**单元**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路**号**栋**室,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花园**苑**幢**单元**室, 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文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区**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庄**号**区, 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庐**幢**单元**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城**幢**室,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宁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路**花园**苑**栋**室,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童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镇**村**家**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镇**街**号**公寓**幢**单元**室,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唐某某、蔡某某、檀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罗某某、沈某某、田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宋某某、占某某、李某乙、向某某、谢某某、程某某、王某乙、童某某、陈某甲、王某丙、李某丙、骆某某、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黄某某、李某丁、陈某丙、黄某甲、文某某、林某某、黄某乙、宁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童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通过公告方式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王某丁(另案处理)在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施非法网贷,后因国家管控力度加大被迫停止。2018年3月,王某丁与鲁某某(在逃)共谋,采取非法网络“套路贷”的手段骗取钱财,牟取暴利。由鲁某某(在逃)、颜某某(在逃)、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资金,王某丁、黄某丙(在逃)负责公司全面管理。为蒙蔽群众、逃避打击,便于开户结算、对外签订协议,与非法网贷APP相对应,王某丁犯罪集团陆续注册了杭州*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他20余家空壳公司(上述公司统称为杭州网贷公司)开展“业务”,并采用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进行财务结算,实际办公地址在杭州市互联网**园**号楼**室。下设技术部、商务部、客服部、人事部,以公司化运营的形式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随着“业务”不断扩大,技术部内部又先后划分为产品部、风控部、技术一部及技术二部,负责非法网贷APP软件的研发、原始代码的编写、平台的维护等,并通过后台操控非法网贷APP软件自动完成审核、风控、放款、收款等操作流程,保障非法网贷APP软件在线正常运行;商务部内部划分为商务一部、商务二部、商务三部,利用微信、电子邮件等信息网络方式,与**支付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多家催收公司等其他相关第三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实现业务结算、风险测评、网贷超市对接、催收业务外包等对外商务性质的具体事项;客服部应对非法网贷APP平台的客户咨询、投诉及协调催收公司提出的还款金额减免等;人事部承担人员招聘、业务培训、财务管理、考勤考核、工资分配等公司日常事务。
为了非法债务及时回收及规避催收风险,提升回款率,2018年4月,杭州网贷公司先后与合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管理有限公司(乐创公司)等24家催收公司签订《催收通知服务合同》,将非法债务逾期部分以外包的形式分配给催收公司非法催收,对催收公司通过业绩考核的方式进行管控,依照考核结果支付催收款项提成、奖金等,明示或默许催收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对被害人及其亲友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从而形成了以王某丁为首的集非法网络放贷、“软暴力”催收于一体,架构明晰、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犯罪集团。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杭州网贷公司上线运营“网牛”、“白菜”、“白鸽”、“雏鹰”、“红番茄”、“花猫”、“机猫”、“节气猫”、“开心龙”、“开心兔”、“开心虎”、“名片大全”、“闪电虎”、“闪电狼”、“闪电兔”、“闪猫”、“甜兔”、“涂开心”、“新白鸽”、“新网牛”、“菠萝快租(萝卜)”等21个网贷APP软件。由于该公司不具有从事网络贷款金融资质,为了规避监管,便于网络推广,隐瞒其非法网贷的实质,引诱被害人进入网贷平台,杭州网贷公司故意为每个网贷APP设置了A\B面。A面为“租房”、“菜谱”、“书法”、“画画”、“天气”等与贷款无关的日常生活服务内容,B面为真实的网络贷款内容,并嵌入了身份识别、征信测评等第三方软件链接。为保证每个网贷APP平台表面上独立运营,由商务部负责注册多个空壳公司并在**支付平台分别开设账户与其运营的网贷APP平台一一对应,用于贷款还款的结算,并由商务部负责与众多网贷超市签订协议推广其网贷APP平台,吸引被害人点击进入该公司运营的网贷APP平台并申请贷款。同时,由客服部接受咨询、受理投诉、协调减免逾期费等,预防举报、逃避打击,以保障非法贷款业务持续进行。
在被害人登录注册该公司网贷APP平台时必须提供其真实身份、绑定银行卡,允许该平台获取其手机通信录、通话记录等个人信息。被害人进入网贷APP平台后,页面虚假宣传为“7天免息、低利息、低门槛、无抵押、纯信用、快速放贷”等内容,掩盖其高达1303.57%至5214.29%年化利率的实情,引诱被害人与其注册的空壳公司签订虚假的回收电子卡密钥合同、手机租赁典当合同等,一般约定还款期限为7天,并通过**支付平台账户向被害人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时以购买充值卡卡密、租金、手续费等名义先行扣除20-50%(以合同上注明的贷款金额为基数)的“砍头息”,被害人登录**支付平台后凭密钥领取电子点卡进行提现。在还款期满前,被害人可以申请展期7天,并再次支付20-50%的展期费(即“砍头息”)。在被害人首次贷款无法按时还款时,该公司的网贷APP平台在被害人不明知的情况下,以弹窗等方式,向被害人推荐其他属于该公司的网贷APP平台,引诱被害人通过二次贷款甚至多次贷款偿还被害人之前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以此种方式以贷还贷、虚增债务,牟取暴利。被害人无法按期还款时,逾期每天计收10%(以合同上注明的贷款金额为基数)的逾期费。为提升催收成功率,杭州网贷公司按逾期时间长短分为不同等级,将催收业务分配给不同催收公司的催收员,杭州网贷公司在其内部网络平台上为催收公司员工开通账号和查询权限,该催收员即可登录杭州网贷公司网站后台查看被害人身份信息、人脸视频认定、银行卡信息、手机联系人、通话记录、贷款及还款情况等,催收人员以此为据实施非法催收。
王某丁犯罪集团组织架构明晰,责任分工明确。具体犯罪行为分述如下:
1、技术部
产品部:王某戊(另案处理)担任产品部负责人,下属人员有被告人周某某、向某某。周某某于2018年3月入职,从事UI设计;向某某于2018年11月入职,系王某戊助理。根据王某丁提出的产品(即网贷APP)设计需求,王某戊及其助理向某某设计产品APP软件的原型图,交由王某丁及技术二部负责人黄某丁(另案处理)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原型图交由周某某美化设计,做出APP软件的效果图,再交由黄某丁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网贷APP软件开发;在运营的过程中,如APP软件使用出现问题,由王某戊协同技术部进行优化;并由王某戊审核后通知黄某丁开通客服人员和催收人员后台权限。
风控部:李某戊(另案处理)担任风控部负责人,负责网贷APP软件中的风险控制模块。下属人员谢某某于2018年7月入职,系李某戊助理。由李某戊按照王某丁的要求设计风控评估模板,交技术部编写代码,再组合技术部编写的前端,形成一个系统平台;并以付费方式与多家第三方风险评估公司(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信用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评估公司利用其提供的贷款客户数据进行评估,若贷款客户的分值达到放款条件就通过**支付开设的账户予以放款,若客户的分值达不到放款条件,则不予放款;对于风控测评60分以下不予贷款的客户,通过该公司网贷APP广告页面推送商务部联系的其他公司的网贷APP链接;同时,由李某戊对风控模型进行调整和优化,并兼顾临时数据的查询及催收分单的分配。后由谢某某负责在杭州网贷公司的后台进行催收分单工作。
技术一部:杨某甲(另案处理)担任技术一部负责人,下属人员有尤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檀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唐某某、蔡某某、杨某某、沈某某。陈某某于2018年4月入职、孙某某于2018年8月入职、王某某于2018年7月入职、罗某某于2018年8月入职、檀某某于2018年5月入职、李某某于2018年8月入职、李某甲于2018年6月入职、唐某某于2018年5月入职、蔡某某于2018年5月入职、杨某某于2018年5月入职、沈某某于2018年8月入职。其中,陈某某、孙某某负责苹果手机系统客户端的开发;王某某、罗某某负责安卓手机系统客户端的开发;檀某某负责前端网页开发;李某某、李某甲、唐某某、蔡某某、杨某某负责后台技术开发;沈某某负责网贷APP软件测试。根据王某丁提供的网贷APP原型及授意,杨某甲技术团队编写新的APP软件源代码,把网贷APP软件的A面做成“租房”、“菜谱”、“书法”、“画画”、“天气”等内容,用来骗取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著作权证书后,再将对应的B面功能加入融合,以A面提交安卓系统、苹果系统应用商店审核,审核通过上架后开启B面功能,交商务部推广运营。该团队开发了名为“机猫”、“开心虎”、“开心龙”、“白鸽”、“花猫”、“涂开心”、“红番茄”、“白菜”、“闪电虎”、“雏鹰”等10余个网贷APP软件,并对其开发的网贷APP软件进行后期运营维护。
技术二部:黄某丁担任技术二部负责人,下属人员有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田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李某乙、占某某。宋某某于2017年8月入职、张某甲于2017年8月入职、韩某某于2017年8月入职、田某某于2018年3月入职、王某甲于2018年2月入职、张某某于2018年4月入职、李某乙于2018年2月入职、占某某于2017年8月入职。其中,宋某某负责前端技术开发;张某甲负责苹果手机系统客户端的开发及网贷APP软件A面的添加;田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李某乙负责网贷APP软件的服务端开发;占某某负责网贷APP软件的测试。根据王某丁提供的网贷APP原型及授意,黄某丁技术团队编写新的APP软件源代码,把网贷APP软件的A面做成“租房”、“菜谱”、“书法”、“画画”、“天气”等内容,用来骗取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著作权证书,再将对应的B面功能加入融合,以A面提交安卓系统、苹果系统应用商店审核,审核通过上架后开启B面功能,交商务部推广运营。该团队开发了名为“网牛”、“甜兔”、“节气猫”、“菠萝快租(萝卜)”、“闪电狼”、“闪猫”、“名片大全”等10余个网贷APP软件,并对其开发的网贷APP软件进行后期运营维护。
2、商务部
商务一部:商务一部前期由黄某丙负责,后由高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商务一部运营,下属人员有俞某某、刘某某、王某己(3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程某某、童某乙。程某某于2018年9月17日入职,从事网贷APP的商务推广;童某乙于2018年10月23日入职,在职期间与其他多家网贷公司商谈,将其他网贷APP软件链接推送给杭州网贷公司风控测评60分以下客户,客户点击下载登录后,杭州网贷公司每条收取推广费10-14元。
商务二部:唐某乙(另案处理)担任商务二部负责人,下属人员有被告人王某乙、吴某甲(不起诉)、方某某(不起诉)、陈某丁(不起诉)。其中,王某乙于2019年2月入职,从事网贷APP软件商务推广,并在杭州网贷公司投资166666元从中非法获利;吴某甲于2019年2月入职,从事网贷APP软件商务推广;方某某于2019年3月1日入职,从事网贷APP软件商务推广;陈某丁于2019年2月从事杭州网贷公司贷款超市预付款汇总报送。
商务三部:陈某某于2019年2月入职,担任商务三部负责人,下属人员有谢某甲、陈某戊、毛某某、陈某己(5人均不起诉)。谢某甲、陈某戊、毛某某、陈某己均于2019年2月入职,均从事网贷APP软件商务推广工作。
商务部主要负责网贷APP软件商务推广,商务人员通过加入微信贷款合作群(群里有贷款超市和放贷公司成员)寻找贷款超市商务人员洽谈结算单价和结算方式;初步洽谈合意后,将申请打款邮件发至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时抄送公司其他高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财务将相关费用汇入贷款超市指定账户;商务部人员将汇款凭证截图微信发至贷款超市的商务人员,贷款超市随即将网贷APP软件上线运营;通过后台系统判断网贷APP软件在贷款超市放款率的质量(用户注册数量和实际贷款的比例),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3客服部
李某己(另案处理)为客服部前期负责人;唐某丙(另案处理)担任客服部后期负责人。成员有被告人童某某、陈某甲、王某丙、李某丙、骆某某、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黄某某、李某丁、陈某丙、黄某甲、文某某、林某某、郭某某(不起诉)、余某某(不起诉)、甘某某(不起诉)、徐某某(不起诉)。童某某于2018年8月入职、陈某甲于2018年7月入职、王某丙于2018年7月入职、李某丙于2018年8月入职、骆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入职、沈某甲于2018年11月9日入职、潘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入职、陈某乙于2018年11月入职、黄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入职、李某丁于2018年9月入职、陈某丙于2018年11月13日入职、黄某甲于2018年11月14日入职、文某某于2018年11月入职、林某某于2018年12月15日入职、郭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入职、余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入职、甘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入职、徐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入职。
客服部主要办理贷款人有关网贷APP软件的使用、贷款资料审核、还款等方面相关问题的咨询解答;另外,客服人员与商务一部的高某某和俞某某接洽,进入催收群,协调催收减免事项,当催收公司和贷款人协商好适当减免逾期费、利息等之后,经客服部审核,交技术部门在后台修改减免还款金额。
4、人事部
人事部负责杭州网贷公司的人员招聘、业务培训、财务管理、考勤考核、工资分配等工作,并协助王某丁处理公司日常事务。黄某戊(在逃)系人事部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黄某乙于2018年7月入职,负责财务工作;被告人宁某某于2017年12月入职,负责人员招聘及培训工作。
经依法审计,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王某丁犯罪集团通过“网牛”、“甜兔”、“白菜”等21个网贷APP平台与被害人袁某某、白某某、曾某某等475162人签订贷款合同3366168份,合同金额合计8,964,375,497.00元,实际借款金额合计6,273,374,547.80元,还款金额合计9,116,424,106.85元,骗得他人2,843,049,559.05元。
截止案发,账目显示尚未收回本息累计98.47亿元,其中,实际借款金额14.7亿元,逾期利息83.77亿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王某丁犯罪集团非法放贷过程中,非法获取通话记录、手机联系人、银行卡号等公民个人信息11976858人次。为充分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王某丁指使杨某甲、黄某丁、李某戊、王某戊、高某某配合,由商务部童某乙与其他多家网贷公司商谈,将联系好的其他网贷公司网贷APP软件链接通过王某戊植入到杭州网贷公司网贷APP软件广告页面上,推送给杭州网贷公司风控测评60分以下不予贷款的客户,客户点击下载登录后,杭州网贷公司每人次收取费用10-14元,非法获利共计1,480,396.00元。
经依法审计,王某丁犯罪集团成员均获得了数额不等的投资收益、奖励、工资等非法利益。其中:
(1李某某非法获利376259.00元;(2)陈某某非法获利256354.74元;(3)李某甲非法获利233620.00元;(4)唐某某非法获利210102.00元;(5)蔡某某非法获利203274.74元;(6)檀某某非法获利185672.74元;(7)王某某非法获利171263.36元;(8)杨某某非法获利167871.00元;(9)孙某某非法获利167224.00元;(10)罗某某非法获利120959.00元;(11)沈某某非法获利117232.00元;(12)田某某非法获利227829.58元;(13)韩某某非法获利211039.69元;(14)张某某非法获利199145.74元;(15)张某甲非法获利184679.58元;(16)王某甲非法获利178899.00元;(17)宋某某非法获利175988.49元;(18)占某某非法获利109420.32元;(19)李某乙非法获利106313.80元;(20)周某某非法获利130000.00元;(21)向某某非法获利23158.77元;(22)谢某某非法获利44196.14元;(23)程某某非法获利38602.61元;(24)王某乙非法获利142000.00元;(25)童某乙非法获利28800.00元;(26)陈某某非法获利4000.00元;(27)谢某甲非法获利2000.00元;(28)陈某戊非法获利2000.00元;(29)毛某某非法获利2000.00元;(30)陈某己非法获利2000.00元;(31)童某某非法获利42837.18元;(32)陈某甲非法获利65483.33元;(33)王某丙非法获利59104.78元;(34)李某丙非法获利42524.57元;(35)骆某某非法获利38031.77元;(36)沈某甲非法获利34761.03元;(37)潘某某非法获利34048.04元;(38)陈某乙非法获利32209.47元;(39)黄某某非法获利30852.47元;(40)李某丁非法获利24829.55元;(41)陈某丙非法获利20151.96元;(42)黄某甲非法获利19710.37元;(43)文某某非法获利18606.37元;(44)林某某非法获利16720.87元;(45)郭某某非法获利2813.14元;(46)余某某非法获利2412.00元;(47)甘某某非法获利1206.00元;(48)徐某某非法获利1206.00元;(49)黄某乙非法获利1443008.09元;(50)宁某某非法获利43792.59元。
案发后,上述被告人退赃情况如下:
(1)李某某退赃200000.00元;(2)蔡某某退赃203274.74元;(3)王某某退赃171263.36元;(4)罗某某退赃120959.00元(5)田某某退赃10001.00元;(6)王某甲退赃178899.00元;(7)宋某某退赃10000.00元;(8)占某某退赃109420.32元;(9)李某乙退赃106313.80元;(10)周某某退赃130000.00元;(11)向某某退赃23158.77元;(12)谢某某退赃44196.14元;(13)程某某退赃38602.61元;(14)王某乙退赃142000.00元;(15)童某某退赃42837.18元;(16)陈某甲退赃65483.33元;(17)王某丙退赃50000.00元;(18)李某丙退赃42524.57元;(19)骆某某退赃38031.77元;(20)沈某甲退赃34761.03元;(21)潘某某退赃34048.04元;(22)黄某某退赃30852.47元;(23)李某丁退赃24829.55元;(24)陈某丙退赃20152.00元;(25)黄某甲退赃19710.37元;(26)文某某退赃18606.37元;(27)林某某退赃16720.87元;(28)黄某乙退赃20000.00元;(29)童某乙退赃28800.00元;(30)陈某某退赃4000.00元;(31)谢某甲退赃2000.00元;(32)陈某戊退赃2000.00元;(33)毛某某退赃2000.00元;(34)陈某己退赃2000.00元;(35)郭某某退赃2813.14元;(36)余某某退赃2412.00元;(37)甘某某退赃1206.00元;(38)徐某某退赃12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8.试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唐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沈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宋某某、占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向某某、谢某某、程某某、王某乙、童某某、陈某甲、王某丙、李某丙、骆某某、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黄某某、李某丁、陈某丙、黄某甲、文某某、林某某、黄某乙、宁某某、童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唐某某、蔡某某、檀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罗某某、沈某某、田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宋某某、占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向某某、谢某某、程某某、王某乙、童某某、陈某甲、王某丙、李某丙、骆某某、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黄某某、李某丁、陈某丙、黄某甲、文某某、林某某、黄某乙、宁某某在杭州网贷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该犯罪集团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参与该犯罪集团技术研发、技术支持维护、推广网络贷款软件,处理贷款软件平台客户的咨询、投诉及协调风控、催收、人事招聘、财务管理等保障工作,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乙在杭州网贷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唐某某、蔡某某、檀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罗某某、沈某某、田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宋某某、占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向某某、谢某某、程某某、王某乙、童某某、陈某甲、王某丙、李某丙、骆某某、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黄某某、李某丁、陈某丙、黄某甲、文某某、林某某、黄某乙、宁某某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童某乙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睿昭、王文华
张景荣、丁 艳
原海兰、陈海州
刘 宏
2020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某、童某某、陈某甲、王某丙、李某丙、骆某某、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黄某某、李某丁、陈某丙、黄某甲、文某某、林某某、黄某乙、宁某某、童某乙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唐某某、蔡某某、檀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罗某某、沈某某、田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宋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向某某、程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3册、司法鉴定报告5份、视频资料光盘21张。
3.办案说明2份(共3页)、被告人唐某丙2020年3月3日13时至14时06分笔录复印件1份2页、被告人童某乙、周某某户籍证明各1份(共2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3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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