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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马尾区,住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2020年1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马尾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马尾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妻子陈某辛吵架后,在其家门口***路段殴打路人陈某甲、江某某及陈某乙。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又与被害人陈某丁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丁就打电话叫来被害人陈某戊,陈某某就与陈某丁、陈某戊父子扭打在一起,陈某丁、陈某戊用砖头打破陈某某头部(经鉴定为轻微伤),陈某某被打后从地上顺手摸到一把剪刀,被陈某丙劝开并迷迷糊糊往家走。途中陈某某认为对方还在叫骂,便回头持剪刀将陈某丁、陈某戊父子捅伤。经马尾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丁、陈某戊的损伤均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琅岐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如实供述。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陈某丁、陈某戊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全额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2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江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丁、陈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榕马公鉴〔2019〕37、38、45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燕

检察官助理:王凯乐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8705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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