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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27号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广东省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闫某某被电信诈骗42717元,其中2330元转入户名为陈某、账号为62166119000********的银行卡内。经查,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将个人办理的三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800元。自2020年6月24日起,陈某尾号为4592的中国银行账户共转入22.8万元,陈某尾号为2316的交通银行卡共转入6.04万元,陈某尾号为4177的农业银行卡共转入27.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付款交易凭证、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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