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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己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陈某己,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6********,初中文化,住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2014年因寻衅滋事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己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晚上21时许,陈某甲和王某甲因王某乙之事产生矛盾,二人约好在广丰区枧底镇文化站单挑打架。二人打架结束后,因王某乙想去拉架时被被告人陈某己阻拦,且陈某己和被害人陈某戊之前就有矛盾,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后被边上人拉开。间隔不到一分钟,陈某戊再次冲向陈某己,陈某己手持从电动车内拿出的折叠刀刺向陈某戊的胸部,造成陈某戊受伤,后陈某戊被边上的朋友送医救治。陈某己案发后于当晚主动去枧底派出所投案。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戊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饶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放射科影像诊断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单、常住人口信息、全省刑事、行政案件被告人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2.证人王某甲、陈某甲、蔡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王某乙、吕某某、王某丙、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陈某丁、蔡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己持凶器刺伤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超琼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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