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路***号,现住**县**镇**路***村,因犯****罪于****年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4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初,崔**先后四次向陈**借款41万元,后崔**无法偿还陈**本金及利息。20**年,陈**之子陈*在联系不上崔**的情况下实施以下行为:
一、20**年*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将崔**的住房锁住并在墙上喷涂“此房有纠纷”字样,后又将大门使用焊机焊死;
二、被告人陈*于20**年*月**日、*月**日、*月*日到崔**(崔**女儿)上班的**县*医院**科对其实施辱骂;
三、被告人陈*在**县**乡**将由崔**承建的郑**房屋周围喷涂“此房有纠纷”字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陈*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二、证人郑**等人的证言;
三、被害人崔**、崔**的陈述;
四、被告人陈*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禹伸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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