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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村委。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9日8时许,在民权县人和镇**村北,被告人陈某驾驶豫A*****的白色长安牌越野车,故意撞击其前妻赵某某乘坐闫某某的苏A******力帆牌黑色轿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被害人闫某某的力帆牌黑色轿车被损毁部分的认定价格为4322元。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破案报告、现场照片、行车证复印件、价格认定书、民事调解书、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抓获证明、未羁押证明;2.证人赵某某、陈甲、陈某乙、耿某某、魏某某证言;3.被害人闫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6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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