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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容留吸毒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2016年8月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开始,吴某某(已判刑)为了吸毒,找到了昔日的吸毒好友陈某某,后在陈某某家里吸食毒品,为了方便带朋友-起吸食毒品,吴某某向陈某某要了房门钥匙,至2018年9月21日止,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叶某某等人多次在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栋**楼陈某某家的客厅里面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如下:1.2018年9月18日21时许,陈某某容留吴某某、叶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栋**楼其家中客厅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2.2018年9月20日晚上,陈某某容留吴某某、王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栋**楼其家中客厅内吸食冰毒和麻古;3.2018年9月21日9时许,陈某某容留吴某某、王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栋**楼其家中客厅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4.2018年9月21日14吋许,陈某某容留吴某某、王宵、叶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栋**楼其家中客厅内,釆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春岳

检察官助理:魏可心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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