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街道**路**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我市大营一泉山庄**号别墅内容留失足妇女“小英”提供性服务两次,挣取房费80元。2018年夏天,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在该别墅内容留失足妇女顾某某(绰号“某某甲”)、刘某某(绰号“某某乙”)提供性服务两次,挣取房费共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旭青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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