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定,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9********,汉族,大专文化,系东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办公室公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汇源社区居民委员会******。2019年12月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未缴纳)。2019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19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0日、3月10日分别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10日、3月27日中山市公安局先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定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5.9mg/100ML)驾驶粤TH0****号小型轿车,沿我市东区博爱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博爱六路206006路灯对开路段时,与道路中心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在公安人员查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定两次欲逃离现场,均被公安人员控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定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О二О年四月二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定现羁押于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3张,散件5页;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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