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481号
被告人陈**,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陈**饮酒后驾驶粤QA****号小型轿车沿阳江市江城区高凉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 ,于当天3时40分许行驶至高凉路与三环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失控碰撞导向岛,造成粤QA****号小型轿车、市政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警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粤Q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陈**有酒后驾驶嫌疑,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陈**进行检测,陈**的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遂抽取陈**的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19年9月6日,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立案登记表。2、陈**的询问和讯问笔录。3、检验报告、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传浩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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