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65********,汉族,小学文化,原平市**镇**人,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行驶到西镇村村内十字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6ml/100ml。经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旭青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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