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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21时32分左右,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凤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阳路肉联厂商业医院门口时,撞到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胡某,致胡某受伤。交警在对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驾驶员陈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鉴定:事故发生时,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接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关于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兆玉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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