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808号
被告人陈某,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省**市**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县**街道**村***号,前科:2019年01月10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3时13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浙*******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安吉县塘皈线1KM+0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陈某呼气酒精含量为9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mg/100mL,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2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民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安吉县看守所
2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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