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某某沙石镇**村经营**农庄,案发时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章某某沙石镇**村**组**号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沙石镇**村**厂附近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砂园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章某某沙石镇**村委会对面路段时,被交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陈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带至现场采血车上提取血样并封装送检。经鉴定,陈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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