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河南省正阳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3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4日21时58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正阳县**路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楠
2014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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