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在新野县书院路西环路口东200米道路处,被告人陈*酒后驾驶豫R**长城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闫*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乘坐人孙*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67mg/100ml。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赔偿闫*17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认罪认罚,已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书华
孙 超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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