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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4********,中专文化,农民,群众,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人,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8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4日00时17分,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兴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建水鸡脚烧烤店附近时,所驾车辆后视镜与路上行人张某某手臂刮撞,事故造成张某某手臂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现场处置中,发现陈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当场对陈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经检测陈某酒精含量为224mg/100ml,民警随即将陈某带至祥云县人民县医院对其血样提取。2020年09月28日经云南云通司鉴中心(2020)理化鉴字第03373号: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99mg/100ml。陈某对检验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陈某的户口证明、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四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芬

2021年2月1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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