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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 初中文化程度,1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930312****,户籍地:陕西省礼泉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四季东巷秦地**公馆售楼部二楼宿舍。2020年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02时34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陕A11****号蓝色“大众”牌小型汽车,由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西张堡收费站驶入福银高速,从西安市六村堡收费站下高速后途径西三环、西高架快速干道进入南二环,当其所驾车辆沿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群贤路口处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醇浓度为179.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陕A11***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详细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53190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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