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0****4031,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派出所****社区**队,现住址: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单元****房。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5月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湘A****6小型越野客车从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出发,沿荷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万家丽国际大酒店前路段时与行驶至此的游某驾驶的湘A****2小型轿车相撞,致使游某驾驶的湘A****2小型轿车失控又与行驶至此的龙某某驾驶的湘A****2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在事故现场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38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陈某带至长沙市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5.5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游某、龙某某的损失,取得了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陈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查获视频光盘;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游某、龙某某、谭某、罗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无证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敏
2019年7月25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839099****)
2. 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共2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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