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武某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武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先在武某区芙蓉街道民政局附近的黔江鸡杂与朋友刘某某吃饭喝酒,接着又去教委与水务局之间的巷道内吃烧烤喝酒,约0时许陈某酒后从教委驾驶刘某某渝G*****的东风日产小车,搭载刘某某沿着宏福酒店调头朝城标方向行驶,途径实验小学附近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9月2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血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海峰

                                                                                            

2020年11月24日 

                                                     

1.被告人陈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