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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74********,汉族,小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清镇市*********寨,住贵州省龙里县**街道**小区****个体经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8日,陈某与家人在龙里龙架山公园聚会,聚会期间饮酒,酒后陈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贵A****U号小型轿车由龙里龙架山公园往龙里县城方向行驶,21时20分行驶至龙里县三林路西关坡至水桥300米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对陈某作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立即将陈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陈某血液血样两管,经聘请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的血液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陈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7.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贵A****U号小型轿车;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现场查获照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血样提取封存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7.1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陈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天明

                                               检察官助理 沈艳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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