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4年3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2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自仙游县鲤南镇名人KTV出发行经柳安街、兰溪大桥,行驶至仙游县鲤城街道鲤洪街信用社路段时将车辆停放路边,后乘坐摩托车到仙游县鲤城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233.6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233.6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检察官助理:郑志斌
2020年7月17日
附:
(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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