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99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原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2时59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粤SE9****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坑一横路出新新大道南西22米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搭载周某某、黄某的粤A16****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周某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0.4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13日0时33分许,被告人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后无证驾驶粤E3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京港澳高速东侧新塘上匝道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黄某、刘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笔录;
6.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金玲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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