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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住重庆市江津*****组***号20176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202082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829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2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饶平县新丰镇南街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样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3.53mg/100ml。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培钦

                            检察官助理:陈天乐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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