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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沂南县历山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0.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笔录;2.鉴定意见;3.书证;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峰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1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340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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