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4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2015年8月2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00时46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漳州市华安县出发前往龙岩市长汀县,沿厦蓉高速公路行驶至长汀高速收费站出口时,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被告人陈某血样并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6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信息前科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及现场查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在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瑞
检察官助理:钟小文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603****;
2.全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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