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7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县**场**路**号**座*撞*单元***室,住新疆**县**场**座*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图壁县种牛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种牛场福寿生态园路口处时,被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24mg /100ml。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 个月,适用缓刑,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咏梅
附:
1.被告人现在**县**场**座*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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