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富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2时0分,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一辆陕E****8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富雷路宫里街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右拐至陈王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所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6/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检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平安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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