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4********3431,汉族,中专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葫芦岛市南票区,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持C1D证驾驶辽P****3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某超市附近路段时与韩某某驾驶的辽P**7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道路对侧停靠在路边的辽P**6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涉嫌酒后驾驶人员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3. 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丁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地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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