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石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池**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赣C*****二轮摩托车从丰城市***景区驶往**区,于20时3分行驶至沿江路***路段时,与谢某驾驶的赣C1****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120.78mg /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谢某某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斌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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