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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石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赣C*****二轮摩托车从丰城市***景区驶往**区,于20时3分行驶至沿江路***路段时,与谢某驾驶的赣C1****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120.78mg /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谢某某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斌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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