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16〕9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2016年8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9月4日被取保候审。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4日23时26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A****N广汽菲亚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南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二环-唐延路掉头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4.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2016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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