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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松华(又名陈松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仙新仙新大道宫前往住宅区五街12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松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前后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陈松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潮南区两英镇仙新村店空虾山(又名横缸仔山)非法占用山林地进行开采山石,从中牟利。经勘测鉴定,被告人陈松华非法占用的山地面积为13131.88平方米(19.7亩),土地类别属林地,上述林地原有植被已受严重破坏,砂石裸露,可进行复绿。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松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陈文兴、陈财福、陈烈城、陈进才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陈松华及同案人陈木炎、陈运雄、陈桂和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松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松华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松华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四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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