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吸毒人员黄某某到被告人陈某某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号的住处,问陈某某要不要凑钱一起购买毒品吸食,陈某某同意后给了黄某某人民币50元,黄某某自己也出50元,黄某某购买到毒品后返回陈某某的住处使用针筒通过静脉注射的方式进行吸食。之后,黄某某每隔1、2天就到陈某某的住处找陈某某凑钱去购买毒品海洛因再返回陈某某的住处一起吸食。2019年10月,二人毒瘾加重,一般每天要吸食2次,早晚各一次,每次都是一起凑够100元去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返回陈某某的住处一起吸食直到2019年12月24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黄某某和孙某某的证言;
3勘验、称量、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4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证明、行政拘留决定书等书证;
5扣押毒品等物证;
6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多次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志成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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