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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Z2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红狮镇**组**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4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冒充游戏平台工作人员,通过QQ账号3606622190与在我市沙溪镇厚山村清河街2号出租屋内上网的被害人钟某海取得联系,谎称在其处充值游戏币可以返利,使用银行账号6212********收取被害人钟某海人民币7900元后,于当天前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支行ATM柜员机取出上述人民币并用于自己日常花费。

2020年4月28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九和村墟街路11号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现场缴获手机2部、银行卡6张。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某某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散页1张、电子卷宗1份;

3.视听资料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扣押的手机、银行卡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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