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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家住宣威市田坝镇**村委会*******,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2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与浦**(另案处理)、李**(另案处理)、徐*(另案处理)、黄*(另案处理)、黄*(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车及黄*的车辆从曲靖出发到*******处,联系他人乘坐橡皮艇偷越到境外缅甸**。期间,*********车从缅甸矿山下山时车胎坏了,在李**、黄*等人换胎时,徐*还用手机拍照并将该照片传在QQ空间内,被告人在缅甸待了一周左右又偷渡返回中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浦**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锐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陈*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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