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仔,绰号:阿E,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号。2017年2月15日,陈某仔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仔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仔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张某聪、江某宇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仙鹅洞仙鹅酒家一出租屋的**房内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4、物证;5、电子数据;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仔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小霞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仔现羁押在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内附两个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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