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7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捕前住观山湖区**乡**村**组。2018年3月1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19年4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0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初至3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唐林(另案处理,已判决)联系好嫖客后,介绍并接送卖淫女胡某某、赵某某等人在贵州省贵阳市内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并在卖淫收入中获得分成。
其中陈某某、唐林于2018年3月12日2时许介绍卖淫女胡某某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7号毕**酒店****房间,以600元的价格向段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于2018年3月12日23时许介绍卖淫女胡某某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1期*栋*单元****号刘某某家中,以400元的价格提供卖淫服务;于2018年3月的一天23时许介绍未成年卖淫女赵某某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半山小镇X区*栋*单元****号王某某家中提供卖淫服务。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三面照、抓获经过、人身检查笔、现场检测报告、指认照片、卖淫女、嫖客户籍信息及行政处罚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段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同案犯唐林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陈某某、唐林、赵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段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瑾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