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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公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族,生于1964****日,身份证号码1303211964********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小区**号楼**室,大车司机。20198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10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16时3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B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809公里加100米处与四川省南江县驾驶人赵某甲驾驶的川Y*****号小型面包车追尾相撞,造成驾驶人赵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同车乘车人赵某乙、毛某某、潘某甲、潘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园高速公路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陈某某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明案件来源、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有驾驶资格证,其驾驶的车辆唐山市开平区**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事实; 

2)瓜州县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被害人陈述:赵某乙、潘某甲、毛某某、潘某乙的陈述证实事故发生的过程。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事故发生经过

4.鉴定意见书三份:(1)证明涉案车辆情况;(2)证明被害人赵某甲死亡原因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置及现场状况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2019111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量刑建议书四份;

3.侦查卷宗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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