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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1302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在江苏**药业有限公司工作,住青岛市崂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0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02日8时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崂山区劲松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对面公交车站处时,与沿劲松七路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马某某相撞,致马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马某某符合生前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骨盆多发性骨折、腹腔及盆腔积血、血尿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已于2020年3月17日与被害人近亲属及法定代理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发破案经过,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图及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材料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孙红卫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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