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9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陕A2**68号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十字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向北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0月31日经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渭大队认定:陈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曹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及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表、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告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电子卷宗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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