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某某筋竹镇筋竹社区**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5时,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粤K****2号小型轿车(没有悬挂车牌)沿岑某某区义洲大道由大广场往归义方向行驶。5时47分许,陈某甲驾车行驶至龙井转盘路段附近时碰撞到行人叶某某,致使叶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同日14时许,陈某甲驾车到岑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同年8月9 日,叶某某经治疗无效在医院死亡。经认定,此事故由陈某甲承担全部责任,叶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