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因参与赌博,于2016年12月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导致公路交通中断,于2018年6月1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在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1月18日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自梅仙镇柘冲村往余坪乡集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余坪乡余坪村地段时,与道路上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李某某两人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投案自首。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尸检笔录、示意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法院可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庭审、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专职检委:李维才
检察官助理:周晓艳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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