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辽阳县**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17时4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C****5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双台子村,与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的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车损,高某某、胡某某受伤住院,高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17时58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辽)公(刑)鉴(法医)字[2019]1127号鉴定书、沈汽工鉴[2019]辽第191301号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肇事后,于2019年12月6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判刑,交通肇事罪属漏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春玲
检 察 员 助 理
褚良波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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